徐丽慧律师亲办案例
留学教育培训下的“傍名牌”侵权
来源:徐丽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399

留学教育培训下的“傍名牌”侵权(一)

——S外语培训中心VS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终止后继续使用S商标之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出国留学潮的火爆,雅思、托福、SAT等相关考试的辅导培训机构顺势兴起。“S”作为国内专业英语语言教育机构品牌,专注雅思,新托福,SAT,GRE等海外留学考试培训,在业界享有一定声誉,并被广大学生家长和学生所接受。但鉴于目前教育培训市场尚需规范,市面上却出现了假冒“S”门店广告宣传,该培训机构的宣传行为侵害“S”品牌的合法商标权,虚假宣传同时误导了公众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选择,损害了“S”品牌的声誉。本文以律师承办的案例作为素材,简要阐述纠纷原由案件经过及法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是一家经过A教育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S”相关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的外语培训机构。为在海宁地区推广S旗下的留学考试培训服务,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在A教育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许可下授权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海宁地区及周边县市推广雅思等课程体系,双方于2015102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期限自201511月1日至20161231日。

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另行签署的年度业绩目标确认函,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负责提供教学师资、课程资料、配合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S专有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在协议合作期内完成数百万元的业绩目标,并约定双方终止合作后,如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的名义招生,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有权索赔15万元作为违约金。后因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最低开班数量,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20166月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通过邮件方式告知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解除后,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发现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仍然使用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名称、教材、课程等进行招生,严重违背了合作协议约定,并且经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多番函告,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A教育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授权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二、诉讼经过

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办理最为关键的是证据保全。为便于起诉,承办律师于20171117日随同某市S培训中心员工、海宁市某公证处公证员前往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在的海宁市*路*号某广场进行证据保全。承办律师使用手机对广场的建筑物外墙以及广场北厅一楼的楼层展示处进行了拍摄。随后到位于广场北厅*楼的S(海宁)培训中心对该培训中心的外部现状、内部装潢进行拍摄,发现拍摄部位均采用带有“S”、“S教育集团”字样的装修以及带有“S”字样的宣传展示,其办公室房间命名为“S市场部”、“S留学中心”等。

在取证同时,承办律师与某市S培训中心员工通过与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两名员工沟通了解到该公司于20179月已开始开展招生报名工作,自称其开班体系与S总部一致,其使用的教材仍然延用的S旗下的教辅系列用书,并称培训老师亦是由S上海总部派遣的老师进行授课,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两名员工递交的两张名片中职务分别为S教育集团市场部经理、咨询顾问,承办律师对沟通内容进行了录音保存。

同时,承办律师搜索到通过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S(海宁)外语培训中心的名义在58同城、百姓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推广广告。

随后,承办律师在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的协作下收集了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约、侵权的证据并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认为虽起诉系依据合同,然而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内容,因此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违约的一系列证据,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承办律师通过全国企业公示信用系统查询到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1121日也就是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起诉后不久更名为“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这一举动也更加证实了其侵犯他人合法商标权的主观恶性,其更名行为更有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极大故意。虽然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但其摆脱不掉由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后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于20187月11日派员工到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在的办公地实地查看,发现其办公大楼外仍然悬挂“S”商标字样的宣传广告,仍然使用带有“S”商标标识的S(海宁)培训中心作为大厅引导标识,说明本案虽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收敛。

承办律师随即向法院补充提交了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证据。经过法院庭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 “S” 、“A”" 涉案系列商标字样(第*、*、*、*、*号)的标识、名称、教材、课程及装潢;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违约金15万元。

三、案件点评

S外语培训中心对外授权使用的“S”系列注册商标是依法取得且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S”相关商标向社会提供的教育培训系有偿且与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同类的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以认定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益的事实。

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分为五个方面:(1)招牌广告,解约后继续使用“S”系列商标在办公场所进行展示,让来访学员及家长产生误认;(2)培训教材,使用“S”系列培训教材让学生误以为其采用的仍然是S本部的课程体系;(3)虚假师资,外聘培训老师冒充S总部培训教师;(4)网络推广,在58同城、百姓网本地服务栏目、微信公众号以S(海宁)培训中心名义发布宣传广告,扩大了其侵权的恶劣影响,造成了不良后果;(5)更名,由“海宁H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前述侵权行为形成一体,利用“S”教育品牌业已形成的知名度损害了“S”的品牌形象。

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既构成合同违约,又构成商标侵权。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某市S外语培训中心选择追究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海宁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违约行为,支付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的侵权案件,会牵扯到无数学员、家长乃至是成千上万个家庭。层出不穷的精英教育培训机构,其培训经营的合法性对于教育环境的健康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教育机构的经营者能够遵守法纪,遵守合约精神,以避免此类纠纷。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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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丽慧
  • 执业律所: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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